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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成立的条件

建筑工程 2022-09-21 10:34

索赔成立,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相比,该事件已造成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工程造价或工期直接损失;
(3)工程造价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陈文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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