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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放垃圾可以赔偿精神损失吗

损害赔偿 2022-09-16 17:12 标签: 楼道 杂物 精神损失

楼道放垃圾不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小区内的楼道等区域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任何业主都没有权利私自占用,否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李光伟律师

李光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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