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刑法第133条之二罪名

刑事辩护 2022-09-22 10:48 标签: 刑法 第133条之二 罪名

刑法第133条之二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第二规定的是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处罚,对于那些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如果有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这种行为,企图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的行驶,这种情节会危及到公共的生命安全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节要被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会单处罚金。所以说安全驾驶很重要,如果一旦违法,或者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将会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树文律师

李树文律师

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征地拆迁 损害赔偿 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