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禁用规则》,工商核名禁用字有以下这些:
1、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6、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7、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禁用规则》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禁用规则》第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2022-09-24 14:34
根据《企业名称禁用规则》,工商核名禁用字有以下这些:
1、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6、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7、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2021-02-05 11:45
核名称——提交资料——等待工商局审核——审核通过之后领取执照——去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店刻章备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对公账户。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注册大约是5个工作日左右,刻章需要1-2个工作日。
2022-09-26 10:40
为加强捕捞渔具管理,巩固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成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决定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时间和范围
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
二、禁用渔具目录
除继续执行国家现有规定外,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内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等十三种渔具,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禁用渔具的所有者、使用者须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上述渔具进行清理和更换。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禁用渔具。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对海上、滩涂、港口渔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处理、处罚,并对使用禁用渔具的渔船,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对携带禁用渔具的捕捞渔船,按使用禁用渔具处理、处罚。
2022-10-26 13:32
为加强捕捞渔具管理,巩固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成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决定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时间和范围
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
二、禁用渔具目录
除继续执行国家现有规定外,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内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等十三种渔具,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禁用渔具的所有者、使用者须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上述渔具进行清理和更换。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禁用渔具。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对海上、滩涂、港口渔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处理、处罚,并对使用禁用渔具的渔船,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对携带禁用渔具的捕捞渔船,按使用禁用渔具处理、处罚。
2022-08-25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