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申请的具体流程是1、看自己条件是否符合公租房的政策;2、将申请材料递交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即可领取备案回执单;3、申请受理申请时间开始二十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4、市公租房管理局接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人员会公示出来;5、复审合格的申请会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公示出来,申请人可在市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2022-08-10 10:45
公租房申请的具体流程是1、看自己条件是否符合公租房的政策;2、将申请材料递交到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即可领取备案回执单;3、申请受理申请时间开始二十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4、市公租房管理局接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人员会公示出来;5、复审合格的申请会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公示出来,申请人可在市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
2022-11-19 08:47
“公租房申请的流程如下: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廉租家庭专用)。
2.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完成期限:自手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完成期限:自手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22-08-10 08:55
非西安市户籍的人员需要办理本市城六区居住证,然后到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3、未成年家庭成员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车的提供购车发票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未成年子女)《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个人参保缴费明细》
7、西安市五区二县户籍的人员,需提供在本市城六区工作的相关证明,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1年以上的完税证明、连续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证明,上述证明材料提供其一即可。
2022-08-19 09:31
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人要向公租房主管部门提交公租房申请;参;
2、公租房主管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身份和条件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申请的条件;
3、公租房主管部门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纳入公租房轮候人选。
2020-10-27 16:52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3.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2.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
(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5.终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6.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