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发票增值税和购置税是有区别的。
1、征收范围不同。车辆购置税只对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专用运输机械)的纳税人征税,对购买不使用、在销售过程中的车辆不征税。车辆购置税是一户纳税人一辆车、一个档案,一次性缴纳税款,随使用到车辆报废,纳税人随车辆的转卖、过户、转移而发生变更、转移。
2、征税的税率不同。车辆购置税只使用单一税率,不管纳税人购买的是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还是专用运输机械都使用同一税率,而增值税、消费税等等都存在多档税率。车辆购置税虽是价外税但不能抵扣,是在消费的最后环节征收的一种直接税,不存在着抵扣,也没有地方进行抵扣。而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
3、征收对象不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没有固定的征税对象,税务机关不知道谁需要购买车辆,也没有谁在购买车辆前事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所以很难提前预测征税对象,预测征税金额; 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都是预先有纳税对象存在,他们要生产、要发展壮大就必然要产生纳税, 是可以预测的。
车辆购置税是以买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上的型号、配置多少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同一车型配置高就多收税,配置低就少收税。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都是以纳税人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报表为计税依据征收的。
所以,汽车销售发票增值税和购置税是有以上区别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022-08-30 15:21
买车要交购置税,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购置税每车只征收一次,将来车辆交易、过户都不会重复收取。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销售一次,缴纳一次。因此,车辆的增值税是由卖方缴纳的,买方无须重复支付。
2024-05-30 14:29
发票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要去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
如果购入汽车作为商品买卖,那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如是企业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还需要填证号。如是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汽车是无法落户了。
2022-11-25 09:16
“汽车运输公司要开增值税发票。汽车运输能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申请开具运输业发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
2021-02-19 10:52
缴纳车辆购置税,是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缴纳的,与增值税是否下调无关。比如,顾客a在3月31日购买轿车,不含税价(计税价格)10万元,增值税税率16%,总金额11.6万元。顾客a在4月1日以后去缴纳车辆购置税,其计税价格仍然是10万元,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10×10%=1万元。
2023-03-07 17:30
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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