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女方,在恋爱期间男方主动提供了一套公寓让我做甜品工作室,当时并未任何谈及到房租等问题,男方清闲的时候帮我送送外卖,店内费用都是我承担,电费水费等,开店期间一共毛盈利了一万三千元左右,我给他的转账达到八千元,现在分手了,他扣押了我的设备,向我索要房租水电费,店内设备分他一半,还有他在恋爱期间接送我车的费用,还有情人节发的520红包等,双方过节日送礼购买的海鲜他花了一千左右,现在问我要三千元,后来经过协商男方购买的东西全部返还,他返还我的设备,女方在另支付五千元,男方也表示同意,现在男方又反悔索要一万七千元,这属于敲诈勒索吗
做*l
山东-烟台
法律顾问
2022-10-0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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