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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属于汽车试验员,工作生活场地是试验场。3月份某个周末时间为了去试验场另一个地方取工作用的东西,驾驶了试验场的重卡车,但朋友没有重卡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在去的途中,驶入一机动车道,属于正常行驶,但是右侧有一辆电动车突然冒出来,右侧那个小道本不是人行道,正常的人行道,在这个小道的右侧,但是人行道被堵了,这个新划出来的小道和机动车道挨着,本就非常危险,很窄。然后,朋友开的车就把这个骑电动车的撞了。撞了以后,由于试验的车没有续保险,所以无法走保险赔付。公司让我朋友承担全部责任,朋友掏了医药费14万。被撞的人还要了二十万的补偿,由于朋友没钱,公司对这二十万进行了垫付。当时说这笔钱走工伤,年底工伤名额如果没满,我朋友就不用掏钱了,如果满了,公司就进行追偿。这个事情本以为是按这个方式处理,但是公司又未经通知停发了朋友的工资,四月份五月份点工资都没有发。现在要重新去协商,想咨询下,这个事故的责任到底应该怎么划分?

匿名用户 山西-太原 劳动工伤 2023-06-04 11:54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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