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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3月18日在一家私企任职,当时签订的是劳务协议,3月18日至4月27日甲方安排我从事汽车驳运工作,期间薪酬是按件计算多劳多得。后因这家公司业务扩展调离我去码头从事长安汽车质损登记和对接,调离后工作属于固定工资4500元/月,并且是固定上班和下班时间。但4月28日我曾经当老板面提出过意义,老板也答应7日内找人接替,后因各种缘由并未有人接替,直至到7月15日公司在原有长安业务基础给我提出增加奇瑞质损维修和对接,我也表示胜任不了,并提出当天干完离职,后经现场负责人告知因我未提前告知并要立刻离职,我的工资不予以发放。这期间6月一整月工资,还有7月12天工资以及7月6日一天汽车驳运计件制工资,请问有什么好的方式追讨这部分薪酬?

匿名用户 安徽-芜湖 劳动工伤 2024-07-1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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