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7:35 回复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第一次用工时,一般会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和劳动技能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转正;劳动者对新单位也进行适应。
因此,在试用期中,劳动者的工资往往比转正后的工资要低,于是,有一些单位就利用《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采用短期用工,降低工资成本,甚至以试用为名,不给劳动者转正,或者将一些无需较长培训时间、技术含量低或可替代性的岗位,通过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来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试用期作了详细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对试用期期限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此条款为法定的禁止性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