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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9:21 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法律允许承包户之间互换土地,且无需发包方同意,只需签订书面合同即可。
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