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无恒产者无恒心的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在一二线城市,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单靠自己的收入很难负担来自高房价带来的压力,于是呢,在为子女买房的问题上,中国父母通常扮演着无私奉献的角色,甚至有的父母倾其所有为孩子到处借钱凑钱买房。但是父母出资帮孩子买房,在法律上是赠与还是借款呢?我们今天就来聊聊这样一个案例。2015年5月,儿子小杨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为243万元,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房屋权属为小杨单独所有。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儿子小杨。儿子小杨与女友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父亲老杨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儿子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为此父子二人各执一词。双方争执不下呀,2017年3月,老杨夫妇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杨返还210万元购房款。老杨就认为,因广州是限购城市,儿子小杨是广州户口,只有小杨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儿子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小杨名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我们夫妻二人为购房首付和后续还贷,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分多次、不等额转账总共付款给小陈210万元,其中付首期150万元,其余为后续还贷费用。房屋交付使用后,又由我们夫妻二人跟进装修,后来我就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小杨不服气呀,他说我跟父母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父亲老杨从未向我表达出资是借款,也没有告知和催促还款。父亲老杨支付210万元的行为属于赠与,是为了让我和女友婚后美满地生活,主动在我婚前出资购置房产。即使我提出要出售房屋,那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房屋为我个人所有,并没有损害父母二人的利益等等。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小杨返还210万元款项。
小杨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类似的案例近几年随着房价不断增高也增多,所以身为子女,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继续啃老这种违背敬老慈幼的人伦道德的行为,亦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