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合同,即使他人没有处分权,仍然是有效的。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