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章。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行为人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的行为。
实施私刻公章的行为,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