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基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原则,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影响到正常婚姻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基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原则,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影响到正常婚姻生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没有明确列举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表明 (一) 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 指定传染病; (三) 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在结婚前,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有医学诊断的。如果患病时间确诊时间不能确定或婚后患病,则被隐瞒方不享有撤销权。 若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情况告知对方,已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的,则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