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应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具体事故责任。如果该电自行动车不属于机动车,则在机动车一方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规定相关额度进行赔付之后,不足部分按照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比例由双方各自承担。如果该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且该电动自行车一方对事故负有责任,则该电动自行车一方应当以交强险限额为限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照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按比例承担。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