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