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品,火药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杂类危险品。爆炸品,火药类:放烟筒、花炮、导火线、爆发钉等。放射性物质:铀、镭、钚、钋、氡、钫、锕、镤、夜光粉等。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