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二、 规范简易注销行为,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自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自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自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生》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