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而不能终结案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被执行人,无论其注销与否,人民法院都可以直接执行其实际经营者的财产。因此,个体工商户字号注销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而不能终结案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