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