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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债权债务 2021-03-09 15:16 标签: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财产 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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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是,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对于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更无权优先受偿。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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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琦律师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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