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