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解释这一立法的理由有三点:其一,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期间的限制;其二,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其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会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与抵押担保的价值不符。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解释这一立法的理由有三点:其一,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期间的限制;其二,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其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会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与抵押担保的价值不符。
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合同效力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是因为抵押财产的转让,原则上不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但是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具有或然性,在主债务到期等抵押权实现条件成就前,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要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违背了抵押权的或然性特征,损害抵押人的期限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