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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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