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车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民法典》对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