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是物权人而不是债权人。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债权人是债务人的对称,是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是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物权优于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担保物权人并不是债权人。
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到场签字。保证合同本质就是在保证人身上设定一个义务,应当由保证人作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担保人必须到场签字,如果担保人是单位,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字。根据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担保人必须在现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