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来说,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便终止。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所以当无权占有人占有车位侵害到车位所有人的利益或造成损失时,是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