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遗忘的证据二审能提交。 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案件的审判程序一般要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查清案件事实并有相关证据证明后,法院才可以宣判,当庭宣判时,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决书,所以一个案件定期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发判决书。
1、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刑过重的,可以申请再审。 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刑事再审程序,都具有纠错的功能。 3、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纠错机制,其主要职能就是发现并纠正存在错误生效裁判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需要看劳动官司是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法院证据不足将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审证据不足法院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1、在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依职权调查收集后证据充分的,应当开庭审理,仍然缺乏证据的,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3、进一步强化案件旁听和民众参与程度,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不起诉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的要求。
一审法官乱判可以起诉法官。 除了起诉法官以外,当事人不服其作出的第一审裁判的,可以上诉: 1.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当事人要提起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主要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简易程序如果案值比较大,当事人对简易程序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的,不是一审终审。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
可以。 抗诉包括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两种。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次一审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终审后如果符合抗诉情形的,是可以提出抗诉的,抗诉是司法监督的重要程序。
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不会加刑,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