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当事人知情的属于恶意取得。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一房二卖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卖房方构成违约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房屋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触犯刑法的,构成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房二卖的两份合同,只要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合法有效。如果是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一房二卖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防止一房二卖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同时购房者应当及时进行预告登记、办理产权过户,以此彻底保证房屋的物权。
一房二卖房屋的归属是: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办理过户登记的那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做了过户登记的人才能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另一方则可以向卖家要求赔偿,但是不能抵抗善意获得房屋产权的第三人。
如若一房出售予两位买家,仅部分合同视为有效。对于那些被认定为有效合同的购买方而言,他们具有权利去追究卖方的职责,让其顺利地转移房屋给对方;而针对那些属于可撤销合同以及无效合同的买方来说,自得知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他们可以主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撤销原先的合同协议,并请求卖方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在此期间所支付的购房资金总额的一倍以内的赔偿责任。
一房二卖可能构成《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但需同时满足“非法占有目的”+“欺诈行为”两个核心要件。若仅因商业利益二次出售,则属于民事违约,不构成犯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 1.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刑事犯罪) 核心要件: - 非法占有目的:卖方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房、携款逃匿、挥霍房款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 欺诈行为:隐瞒房屋已售事实(如伪造产权证明、虚假承诺过户时间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示例: 卖方将房屋已出售给A并完成过户,仍向B隐瞒真相签订合同收取房款,后将房款用于赌博或转移财产。 2. 属于民事违约的情形 典型特征: - 卖方为获取更高利润二次出售,但未逃匿、未挥霍房款; - 纠纷发生后主动协商退款或赔偿。 法律后果: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差价、违约金);行政处罚(如罚款2-3万元,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
建议行动 立即取证:固定现有证据,避免卖家销毁记录。 咨询律师:通过专业分析制定诉讼策略,提高胜诉率。 多渠道维权:可同步向住建部门投诉开发商违规行为(如涉及中介或开发商)。 遇到此类问题需果断行动,法律对恶意“一房二卖”有严格惩处,购房者可通过司法途径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及时行动: 发现一房二卖后,应立即起诉或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卖方转移财产。 评估合同效力: 若合同存在违法情形(如卖方无处分权、房屋被查封),可能影响主张权利。 谨慎选择诉讼请求: 若房屋已大幅升值,主张继续履行可能更划算;若房屋已被他人合法取得,索赔差价更现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对于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规定了以下三个必备要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拥有适格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其表达出来的意愿应当真实可信;最后,该项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有违社会普遍道德准则。在第四百六十九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的可用形式: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书面或是口头形式,也包含更为现代化的形式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而具体来说,诸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只要能有形地呈现出其承载的有效信息便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同样,能够有形地表现出所载内容且可随时供随时调阅查阅的电子数据文档,亦可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