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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构成什么罪

房产纠纷 2025-03-04 14:53 标签: 一房二卖 什么罪

一房二卖可能构成《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但需同时满足“非法占有目的”+“欺诈行为”两个核心要件。若仅因商业利益二次出售,则属于民事违约,不构成犯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1.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刑事犯罪)

核心要件

- 非法占有目的:卖方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交房、携款逃匿、挥霍房款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欺诈行为:隐瞒房屋已售事实(如伪造产权证明、虚假承诺过户时间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示例

卖方将房屋已出售给A并完成过户,仍向B隐瞒真相签订合同收取房款,后将房款用于赌博或转移财产。

2. 属于民事违约的情形

典型特征

- 卖方为获取更高利润二次出售,但未逃匿、未挥霍房款;- 纠纷发生后主动协商退款或赔偿。

法律后果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差价、违约金);行政处罚(如罚款2-3万元,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二、刑事犯罪的认定要点1.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参照司法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收取房款后逃匿或拒绝联系;- 将房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偿还个人债务;- 伪造房屋产权文件或交易记录。

司法实践

在“朱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法院认定:朱某明知房屋已售并完成法院判决过户,仍二次出售并挪用77.8万元房款还债,构成合同诈骗罪。

2. 数额标准与量刑

立案标准:个人诈骗2万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各地标准略有差异);

量刑规则

- 数额较大(2万-20万):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数额巨大(20万-100万):3-10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100万以上):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三、民事与刑事交叉处理1. 权利人的选择路径

刑事报案

- 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卖方逃匿记录);   - 公安机关初查后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房款可能作为赃款追缴。

民事起诉

- 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房屋差价、资金占用利息);   - 若刑事程序已启动,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 法院的移送义务

程序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犯罪线索(如开发商大规模一房二卖),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风险防范建议

买方取证要点

要求卖方提供房产证原件并核对抵押、查封状态;

通过资金监管账户支付房款,避免直接转账给卖方个人账户;

在合同中明确“不得二次出售”条款及高额违约金。

卖方合规建议

若需解除原合同二次出售,应书面通知原买方并协商赔偿;

保留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证明无欺诈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构成及量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二次出售的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赔偿规则)。
总结:一房二卖的法律定性需穿透表面交易行为,重点审查资金去向和卖方主观意图。建议权利人及时通过报案或诉讼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陶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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