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
结婚时买的三金离婚后男方提出索要时,女方可以不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
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
三金一般是当做结婚彩礼送给女方的,离婚时一般是不退还彩礼的,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退还彩礼: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
结婚两个月离婚彩礼三金是否要退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男方给女方买的三金,如果是男方婚前买的,那这个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了你要退还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
如果男方没有主张,可以视为男方认可三金为无条件赠与,应按照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法官不宜再去释明或依职权处分。如果“三金”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做首饰这种情况下男方无权要求返还三金。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彩礼不包括三金和衣服。彩礼由物品和金钱两部分构成,其中钱为财(聘金),物为礼(聘礼)。 另外,彩礼一般是不会退还的,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后男方买的三金如果是赠与给女方的小额财产就属于女方所有,如果是属于彩礼范围的,是否要归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都应当返还。
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