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多少是根据具体的鉴定结果来决定的,在鉴定基础上按照法定计算方式计算数额,而不是笼统的说赔多少钱。
在上班下班途中认定工伤要满足这两点条件: 1、事故是发生在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2、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事故不是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才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处理;如果不是上述情况的,不属于工伤,按照一般侵权纠纷要求肇事者赔偿。符合认定工伤条件的,可以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会进行工伤认定,经过工伤认定后,就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诊疗费用,如果因工伤致残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可以根据工伤致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死亡是否算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权选择居住地,公司不得干预。因此,只要职工是在返回居住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均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自己摔倒受伤的不算工伤。 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
认定上下班途中是否构成工伤主要依据为是否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上下班途中骑电瓶车受伤的,如果是由于劳动者自己的原因受伤的不算工伤;如果是由于发生了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导致劳动者受伤的,则算工伤。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构成工伤。
上班途中被车撞上不一定算工伤,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才算工伤: 一、是上班的合理路线。 二、事故发生不是劳动者主要责任造成的。 三、是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上班途中被撞上不算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工伤不仅可以享有工伤待遇,而且可以向肇事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从以下因素来认定: 一、时间因素。 “上下班途中”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综合考虑交通状况、天气情况、行使安全等因素,合理裁量的一段理性人的上下班时间范畴。 二、路线因素。 这里所说的路线应该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而不是必经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地下路线(地铁、过江隧道等)或者高空路线(高架桥等),因不同的劳动者考虑的主要因素不同,只要劳动者选择的路线符合行使便捷、费用较低、安全性好等一项标准,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