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并且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的请求权并不相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
而且还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职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理赔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