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5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审查期间,当事人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否则将导致复核程序终止。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
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处理程序是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审理,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上诉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书载明的有效期内提起上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
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不服的,申请工伤复议,或直接向法院申请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企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
刑事案件终审判决不服可以走上访程序,不服终审判决的,有两种申诉途径: 1.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提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但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原判决确属错误的证据方会启动; 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处提起申诉,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法律依据】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
交通事故法院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上诉三个月能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