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赃物构成诈骗罪。满足下列条件构成诈骗罪:1、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2、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丁某没有以占有财物为目的,即使之后花掉,也只是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完全不知情肯定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根据客观事实可以推断出嫌疑人应当知情的,虽然说自己不知情,也会被认定为知情而判刑。 运输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当事人可以提供对对该毒品不知情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知不知情,要进行综合判断,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箱包、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网络贷款,由于贷款不是用户本人申请的,且用户本人并未收到贷款资金,因此贷款与用户无关,这笔贷款资金不需要用户来还款。 其次,用户可以及时报警,搜集相关证据,这样可以尽快找出盗用身份申请贷款的不法分子。 最后,如果你因为这笔贷款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可以要求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身份证被人盗用贷款的,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对于盗用他人身份证者会被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果身份证被盗贷款后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的,被盗身份证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银行征信系统里消除不良记录; 如果被贷款平台要求还款的,则可以搜集证据证明贷款是身份证被盗用后盗用人办理的,能够证明这一点就不需要还款。
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在保单上签字确认,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处理。 因投保人过错行为导致无效的,投保人只能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诈骗不知情的帮助犯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只是单纯被利用的人,不会被判刑。 《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参与诈骗不知情不予处理,也不需要追究刑事。 因为不知情说明犯罪人对于诈骗行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而诈骗罪在犯罪主观上要求有犯罪故意。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则缺少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自然不会构成诈骗罪,也就不存在要对行为人予以处理的问题。
在大多数令人感到意外和困惑的情况下,有些网络借贷行为并非出于用户的故意或授权。 由于这些授信并非由用户亲自发起和授权所产生,且无论是否收到款项,该笔贷款与用户本身的偿还义务之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 此时此刻,用户应立即启动紧急措施,向警方报案并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以便能够更快地识别并追捕那些利用他人身份进行网络借贷操作的犯罪者。 同时不应忘记的是,网络借贷行为一般来说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这包括了身份证件、移动电话号码、信用账户以及面部特征等方面的核实程序,因此,因他人盗用个人敏感信息而导致网络借贷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实际上非常小。
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诈骗一般不构成犯罪。 诈骗罪最基本的一个构成要件就是主观上存在欺骗的故意,如果对诈骗不知情,也就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所以很难构成犯罪。 但知情与否,不以其个人口述,而是以正常成年人的生活常识判断,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