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退休年龄时身份证与档案不符的,一般是以身份证为准。如果上述材料都不能确定退休年龄或者没有上述材料的,则根据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来确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当口头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劳动者应当保留所有与工资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与口头承诺的工资存在差异。这些证据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劳动者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口头承诺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投诉举报未能解决问题,劳动者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并且该标准与实际发放的工资相符,那么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或者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承诺了更高的工资标准,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实际承诺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若土地证上记载的面积或亩数值与其实际测量所得数据存在差异,理应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基准,相应的所有权人可动身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至土地证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申请: 首先,必须提交土地证原件;其二,为了证明该错误登记的事实,需要提供有关的证据性资料; 最后,还需准备好其他必要的辅助性资料。
笔录与事实不符必须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推翻之前的笔录,否则就要承担该笔录的后果。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原土地证与新土地证的面积不符的,可以向所管辖的国土局进行重新勘测的申请,所需资料可以打电话做基础咨询。接着到国土局打印了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再向公司所属地区的地税局信息管理科递交资料更改登记信息明细。
如果原告的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不用过分紧张,被告只需要在答辩状中对原告陈述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答辩,并且在庭前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所陈述事实非实际发生,与实际不符即可,法院在审查认定双方证据后会对案件事实作出评判。
若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中的记录年龄与市场监管总局颁发的国民身份验证系统记录的个人实际年龄存在差异,则在下述情况下退休的相关程序将得到明确规定: 1.在所有政府部门受理退休申请及有关手续办理时,如发现干部职工的公民身份证上所载明的出生日期与理想档案中所记载的出生日期完全相符,该两份资料皆可作为确认先进时期和计算个人退休年龄的权威性依据被予以采纳。
合同与实物不符时,首先应与对方协商补救或赔偿;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必要时可申请解除合同。以下是具体处理方式及操作要点: 一、核心处理步骤 协商沟通与书面确认 立即书面通知对方:通过邮件、函件等方式明确说明实物与合同不符的具体情形(如规格偏差、数量短缺、质量缺陷),要求限期整改或赔偿; 补充协议:若双方同意调整合同内容(如更换货物、降价补偿),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避免后续争议。 固定证据链 实物证据:对不符商品/服务拍照、录像,封存样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如质量检测报告); 沟通记录:保留协商过程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往来; 合同文件:提供原始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标准。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则劳动者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也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留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
土地使用证与实际不符应该及时到当地的土地资源部门进行情况说明,申请对于土地的重新审核并重新发放土地使用证。 农村土地确权确权原则: 第一条: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面积为准。 测量时,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在土地四至范围内面积进行测量,据实登记颁发证书,多出的面积不得强行收回。 第二条:已经占用得到补偿的原则上确权时扣减。 也就是说之前农户承包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用且得到了补偿,在本村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原承包地的面积中减除,不再确权登记。 第三条: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用途和面积确权。 对因国家及地方修路占用的土地,在确权登记时按照原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