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 2、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重点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劳动者作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为我国
单位须具备以下特征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一,合法性,即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存在的组织。 第二,组织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 第三,独立性,即具有独立支配的资产或资金,能独立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时,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仲裁纠纷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由总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由分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2、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3、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4、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5、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
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规定说明在我国,参加失业保险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都是失业保险费的法定缴费义务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工程主体不允许分包是指建设方要求施工方不能把工程主体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但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整体是可以作为受贿主体的。我国规定了单位受贿罪这一罪名。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受贿罪。
合同主体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四)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