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居关系认定为实施婚姻关系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否则仍是同居关系,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婚姻登
在一起十年没有结婚证不算事实婚姻,属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区别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2001
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不管在一起多久,只要没登记就不是夫妻,所以法院会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长期一起生活应当属于事实婚姻,所以法院应该按照离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事实婚姻不可以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中,结婚证是必不可少的,而事实婚姻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事实婚姻想要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去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
事实婚姻能否受法律保护分两种情形: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处理的原则为: ⑴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仅欠缺形式要件,还是既欠缺形式要件又欠缺实质要件,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⑵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⑶结婚登记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补行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承认和保护。 ⑷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比较复杂的
事实婚姻的解除: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第
以下情况下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 1、双方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都没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6、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