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合同已经备案可以退房。退房时需要经销售者同意。未经同意的,即为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具体怎么退房: (一)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买房人可通过挂号信、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因开发商责任导致退房,应由开发商承担退房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等;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不足弥补损失的,可另行要求赔偿;因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退房的,开发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15天内办好各种手续。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三)开发商退还房款。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如果无法办理完成前述内容,自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第16日至买房人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当每天向买房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房屋交付标准是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时所应达到的状态。相关标准:1、(一)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
没接房可以转卖,但存在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如果是刚交了首付,可以直接到开发商那办理合同转让,开发商到房管局备案时直接写买房人姓名,如果正在还贷款,没有交房,可以将银行贷款还请,然后拿着还贷证明去房管局拿出抵押合同,办理完注销手续,再由买房人的房管局办理重新备案。
付了首付钱了认购书没签合同,跟开发商协商能否退款,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支付首付款可以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具体要看你们认购书上面违约责任的约定。退的话违约金是房总价的20%。一般延迟交房,没有产权证,开发商证件不全,面积误差超过协议内容,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以及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这些情况可以退。 付了首付钱了认购书没签合同,跟开发商有纠纷能否退款,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支付首付款可以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具体要看你们认购书上面违约责任的约定
不可以。公租房最长租赁期限是5年,5年后到期想要续租的,需要重新提交租住公租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机构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继续租住。5年不是绝对期限,5年期满后如希望续租,可提前3个月申请,住保部门会对其资格复核。符合条件,还可续租;不符合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的,可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价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按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租住公租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其他政策房,但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一旦购买了经适房或限价房,原租住的公租房就必须退出
不可以,因为未交房以前没有房产证,而没有证件的房屋无法做过户手续,因此无法买卖。但如果已经交了首付的钱,但开发商还没到房产局备案,那交易双方可以去开发商那里进行合同转让,让开发商协商重新签署购房合同,接着将以前的合同拿回,最后买方把首付给卖方即可。如果开发商已经到房产局备案,即使现在签了买卖合同,也是无法在房管部门办登记过户的,只能做二手房交易。
未通燃气没有达到商品房的交房标准,购房人可以拒绝验收。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交付使用有瑕疵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签订并交付后生效。
订金可以无条件退还,定金则因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已经缴纳定金,同时是因为买方原因单方面解约。则无法返还。 若是因为卖方原因,或政策调整原因导致无法实现交易,则卖方需要退还定金。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