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依据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来确定归责原则。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会改判。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上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显示公平、认定程序违法。
交通事故车辆轻微擦伤交通认定事故一般十日内出来。一办而言交通事故车辆轻微擦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报案后进行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即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需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交通事故处理不满意,申诉的流程如下:1、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2、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3、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4、作出复核结论后,召集各方当事人,宣布复核结论。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书面通知到申请人。
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员工受伤,判定为工伤的其赔偿应按照伤残鉴定标准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