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者因交通事故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在交通事故的整个治疗过程中,肇事人要赔偿的医疗费,直接根据医院出的收款凭证计算即可,如果二次手术跟交通事故没有关系,肇事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伤者二次手术医疗费赔偿标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赔付即可。 根据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这个是需要根据实际的伤残等级和损失来确定赔偿的。车祸骨折赔偿标准分两种,一种是不属于伤残等级的骨折,责任人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第二种是鉴定结果达到伤残等级标准,则需要在原本的费用基础上额外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涉及到骨折的伤残判定标准: 八级伤残标准: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12肋以上骨折。 九级伤残标准: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十级伤残标准: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事故认定书出具以后,就剩赔偿问题。通过以下3种途径任选其一解决: 1、自行协商。自行协商一般是针对小额案件或简易案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双方都无其他违规驾驶的情形。 2、双方一致请求交警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法院民事起诉。
可以的。交警应按程序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对方不签字不影响按程序提车。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说明取证和鉴定都已经完成,不需要对机动车作进一步鉴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扣留车辆返还当事人。 1、交警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出具事故认定书,一方不签的,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2、按照目前法律之规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交警无权扣车,且应当及时出具放车单。 3、如果受害方害怕最终得不到赔偿款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对方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话,当事人提车时需要找法院办理案件的法官,提交与对方保全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才可以去交警队提车。 诉前保全的条件 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极大损害的;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保全;申请人必须 提供担保。
交通事故二审开庭后当事人在住院,不会有影响,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时,缺席判决的可能会对当事人有影响。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对行政复方进行处理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以下几种情形都可以认定是当事人一方需要负全责的。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