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这是人民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这次会议历时14天(中间休会两天),在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任务后于9月28日圆满闭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名额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