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应注意的问题有:仓储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以及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对其进行验收,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
包括下列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四)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五)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六)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七)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变更和解除
仓储保管人的权利如下: 1、仓储费用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留置权; 4、提存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386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
仓储物发生问题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81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合同法》第389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合同法》第39
保管人有下列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由于保管人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害甚至灭失的,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89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
遭遇仓储合同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未按约定对仓储
防范仓储合同纠纷的措施如下: 1、加大对金融机构接受仓单融资的检查; 2、建立仓单质押登记制度; 3、建立仓储经营资信准入制度;等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