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种观点的争议:1.一种认为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A对C的债权合法,B对A的债权也合法;(2)由于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抗辩事由包含以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