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
代位权中第三人不能上诉,第三人在当前的代位权诉讼中主要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并没有被直接判决履行债务责任。 代位权中第三人被剥夺了上诉权,实际上并不能获得二审程序的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
股东代位诉讼它是由股东行使,而且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人数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因为代位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所以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所获的利益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
金融机构行使代位权的主要要件:1、借款人未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及利息;2、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对银行债权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的条件: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适宜代位行使;3.须债务陷于迟延;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代位权起诉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