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因代理权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滥用代理权有下列几种情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进行违法代理活动。 关于以上几点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有相应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
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代理中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 2、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 3、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订立和终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和终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他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该合同则该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未追认该合同,则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构成要件不同(1)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