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与代理权滥用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1)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法律效果不同
(1)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本人追认。或者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