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兜底性的设定,当行为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法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时,为了避免放纵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面对交警酒驾冲卡险伤人,胆子太大了,该事件发生在3月10日23时40分许,地点在桂林市临桂区,一男子酒驾连冲两道卡,撞损两辆车,包括一辆警车和一辆私家车,还撞到部分路障,撞伤一名辅警后逃逸。
3月17日,李某处于醉酒状态仍驾车上路,全然不顾周围车辆与行人的安全。可怕的是,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他竟然继续驾车横冲直撞,直至造成第二起严重交通事故。城关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嫌疑人李某批准逮捕。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行为人故意在高空抛物的会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犯此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量刑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既遂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