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看具体情况定。法律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只是规定法院立案之后五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现实生活中一般情况下在10天到一个月内就可以收到传票。
法院传票不签收,可以留置送达,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诉讼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对方拒收传票,法院会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没有规定哪一天必须下传票。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能够委托他人代收传票。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被告不接受传票也能开庭。对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传票的,传票送达的方式包括: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